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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50后”大妈借用5个账户,巨额交易超35亿元!广东证监局开2024年“1号罚单”

(原标题:“50后”大妈借用5个账户,巨额交易超35亿元!广东证监局开2024年“1号罚单”)

近日,广东证监局发布2024年的“1号罚单”,“50后”的谢某娣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处罚。

罚单显示,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,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.77亿元。依据相关规定,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。

借用他人账户巨额交易35.77亿元

据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谢某娣,女,195X年1月出生,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。

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,谢某娣共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具体如下:

“胡某琴”证券账户,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。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胡某琴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
“张某”证券账户,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。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张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
“尤某珍”证券账户,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。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尤某珍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
“姚某鸣”证券账户,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。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姚某鸣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
“赵某”证券账户,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。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赵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
借用期间,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,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。经统计,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.77亿元,其中股票、可转债等交易4.90亿元,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.87亿元。

借用他人账户属违法行为

能不能借他人(包括亲属)股票账户炒股?监管明确:不能。

广东证监局认为,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。

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:其一,其与胡某琴、张某、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,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、分成,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,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。其二,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、操作过“姚某鸣”“赵某”证券账户。

针对谢某娣提出的申辩理由,广东证监局认为,在案询问笔录、相关协议、涉案账户资金、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,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“胡某琴”等5个涉案账户,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,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。同时,“姚某鸣”“赵某”账户所有人姚某鸣、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,账户经张某1介绍,借给谢某娣使用。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,广东证监局决定,对谢某娣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。

警惕“场外配资”行为

谢某娣“借用”账户证券交易与场外配资账户相似,不过,从谢某娣的申辩理由可以看到,其“与相关账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、分成,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”,这或更多是一种“民间配资”违规证券交易方式。

“场外配资”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,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、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、期货交易,并收取利息、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。行为模式主要包括:

1.系统分仓模式。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、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,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、期货配资交易。

2.出借账户模式。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、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、期货配资交易。

3.虚盘配资模式。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、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、期货配资交易,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、期货交易市场。

4.点买配资模式。主要指点买人(即资金需求方)提供股票、期货交易策略,投资人(即资金提供方)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、期货账户,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、期货配资交易,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。

根据《证券法》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从事“场外配资”涉嫌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业务,从事虚盘配资则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投资者应警惕“场外配资”行为,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法机构,坚持理性投资,并且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,谨防上当受骗。

校对:廖胜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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